《山東省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12月3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部省級層面關于規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地方性法規,對進一步規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從決策源頭防止生產力布局、資源配置不合理造成的環境問題,更好地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明確政府及各部門職責,擴大環境影響評價范圍。《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劃環評工作的領導,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規劃環評工作中各自履行部門職責。二是細化規劃環評文件內容,注重與“三線一單”分區管控體系銜接。《條例》對與“三線一單”的符合性分析進行明確和細化,進一步明晰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內容。三是加強對重點領域規劃環評要求,新增產業園區規劃環評內容。《條例》對產業園區的范圍、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職責、產業園區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層級作出了相應規定,為提高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質量奠定了制度基礎。四是完善環評聯動,創設項目環評文件簡化條款。符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具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以通過直接引用規劃環評文件相關內容、減少環境影響評價章節等方式進行簡化。五是理順審查流程,強化環評效力。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送相應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征求意見,應當將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提交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六是注重環環相扣,避免重復環評。環評文件編制應與規劃方案“三同步”,即同步編制、同步論證、同步審定。為避免市、縣兩級規劃環評沖突,明確規定所在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已有相應規劃并且業已完成環境影響評價的,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不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七是明確適用情形,保證跟蹤評價效果。規劃實施后對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規劃審批機關認為需要進行跟蹤評價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編制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報告。 八是強化監管措施,明確法律責任!稐l例》將規劃環評工作納入生態環保督察范圍,在總則中明確要求省人民政府應將該項工作情況作為生態環保督察的重要內容。